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卓定豐
複代理人 陳司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翔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