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圳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家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李家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同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部分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5月30日起予以羈押,且於同年8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李家圳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查被告李家圳已坦承部分犯行(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至6、8至10及附表七編號1、3至6),所犯多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李家圳否認之部分犯行尚待證人到庭詰問,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10月30日起延長被告李家圳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