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08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開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案被告甲○○因涉嫌加重強盜罪嫌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參以卷內證據資料,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且於偵查中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另審酌全案情節及證據資料,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而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以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存在而裁定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延長羈押,經本院參酌全案情節及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不得以具保代替,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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