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四十條但書已移列第二項,附此敘明。
本件扣案之顆粒一包(驗餘淨重○點○九九七公克),內含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四年三月八日(九四)安鑑字第○○五一○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證,而被告施用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毒偵字第三四一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前述案號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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