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6號聲請人 林新燈 即正益輪胎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宏國際租賃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101年10月25│13,800元│FN0000000││││限公司 朱志鵬 │行│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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