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柯創欽具保人蔡岳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岳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岳洲因被告即受刑人柯創欽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與居所傳喚,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被告與具保人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