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52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碧連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4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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