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882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欣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