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雁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雁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雁海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9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徐雁海(下稱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再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計4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2月2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暨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計15罪),經本院於108年8月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53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本院參照前揭所述,就編號1至8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犯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編號2至5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編號6至8所犯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等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是以受刑人上述所犯(均論以累犯)大致為保護公共信用及財產2種類型犯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並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附表:受刑人徐雁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4次│105年12月13日、105│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14日│年12月14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5年12月1│僅記載105年12月1││││4日)│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97號│緝字第1414號│緝字第14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19│107年度上訴字第113│107年度上訴字第113││實││號│8號│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19│107年度台上字第496│107年度台上字第496││決││號│0號│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均得│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90號(編號1│字第1292號(編號2│字第1292號(編號2│││曾定刑10月,並已執│至8曾定刑5年6月)│至8曾定刑5年6月)│││畢)│││└─────────┴─────────┴─────────┴─────────┘附表:受刑人徐雁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共2罪)│(共4罪)│├─────────┼─────────┼─────────┼─────────┤│犯罪日期│1.第1次:│1.第1次:│1.第1次:│││105年12月13日、105│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4日│││年12月14日│││││(論以接續犯一罪)│2.第2次:│2.第2次:│││(檢察官聲請書附表│105年12月12日、105│105年12月14日│││僅記載105年12月1│年12月13日││││4日)│(論以接續犯一罪)│3.第3次:││││(檢察官聲請書附表│105年12月15日、105│││2.第2次:│僅記載105年12月│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5日│13日)│(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3.第3次:││僅記載105年12月│││105年12月15日││15日)││││││││││4.第4次:│││││105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16491、19048號│字第16491、19048號│連偵字第7號、106年│││││度偵字第4762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539│││││、154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107年度上訴字第10│108年度上訴字第544││實││80號│80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8年5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2│108年度台上字第252│108年度上訴字第54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6月17日│├─┴───────┼─────────┼─────────┼─────────┤│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46號(編號2│字第2246號(編號2│字第9233號(編號2│││至8曾定刑5年6月)│至8曾定刑5年6月)│至8曾定刑5年6月)│└─────────┴─────────┴─────────┴─────────┘附表:受刑人徐雁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財罪│布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14日│1.第1次:│││││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3日│││││(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5年11月│││││21日)││││││││││2.第2次:│││││105年11月22日14時│││││前之某日、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4日│││││(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5年11月│││││22日)││││││││││3.第3次:│││││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3日│││││(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5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臺中地檢106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7號、106年│連偵字第7號、106年││││度偵字第4762號、10│度偵字第4762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539│6年度偵緝字第1539││││、1540號│、154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4│108年度上訴字第54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44│108年度上訴字第54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得否聲請易科罰金或│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233號(編號2│字第9233號(編號2││││至8曾定刑5年6月)│至8曾定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