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⒉說明「現金收支簿」中所紀錄者是否為97年1月至5月之營業
額?(按:該收支簿之金錢細目紀錄於「支出」欄,而非「收入」欄),並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之證明資料。
⒊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如:收入減低之相關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向 吳美修吳老居 借貸,而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分別為新
台幣400,000元、12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兩造簽名蓋章之借據、匯款存摺影本),並說明還款方式。
⒌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聲請前兩年內支出」部分:
⑴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交通4,000元
」、「油錢4,000元」、「醫療1,500元」、「夜市租金8,
50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⑵配偶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另釋明其自95年6月迄今之工作及薪資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⑶配偶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分擔比例及金額若干?⒍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⒎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包含存摺封面影本及至最近補摺日之資料)。
⒏釋明以聲請人每月40,000元之收入何以負擔每月56,367元之生
活必要支出及協商金額?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或財產?應據實陳報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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