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91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
1、通知對象係指於「現仍生存之下一順位之繼承人」,如被
繼承人之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2、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
3、倘不能通知下一順位之繼承人,應敘明不能通知之理由。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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