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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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乙○○被告威爾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