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莊淇雯 原告與被告 游雅珊 間因拆除違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房屋所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前開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