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債務人 王榮 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受僱於何人?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僱傭證明或在職證明、103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9.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收入(含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10.提出榮顯實業有限公司宏固實業有限公司、聯勤人力諮詢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5年內財務報表。
11.提出榮翔洗衣店商業登記證,如已註銷並提出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3.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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