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6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廖苡喬 法定代理人 廖軒詠
羅秀慧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法定代理人廖軒詠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廖苡喬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父廖軒詠及母羅秀慧)應提出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聲請人廖苡喬為未成年人,應提出有其法定代理人(父廖軒詠及母羅秀慧)二人簽章之拋棄繼承聲請狀。
(四)確認 劉嗣強 是否有任何子女,若有,提出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