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李忠民
被   告  王予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6日11時2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新光醫院大門口時,
因過失撞上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960元,及
受有7日營業損失共9,800元(每日1,400元),乃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
付1萬4,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
報價單、行照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
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
用及營業損失,應屬有據。
(三)茲就原告上開請求審認如下:
1.關於修復費用部分: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4,
960元(均屬零件),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
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耐
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438,且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系爭車輛係於104
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
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7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0年4月6日,
系爭車輛使用已逾耐用年數,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
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496元(計算式詳附
表,惟折舊累積額總合超過原額之十分之九而以十分之一計
,元以下四捨五)為限。
2.關於營業損失部分:系爭車輛因受損進廠維修7日,原告主
張每日營業損失1,400元,核與常情無違,故本院衡諸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認原告請求維修期間7日無法
使用之營業損失共9,800元,尚屬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0,296元(
計算式:496+9,800=1萬0,296),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10年5月4日(見本院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98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
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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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960×0.438=2,1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4,960-2,172=2,788
第2年折舊值2,788×0.438=1,221
第2年折舊後價值2,788-1,221=1,567
第3年折舊值1,567×0.438=686
第3年折舊後價值1,567-686=881
第4年折舊值881×0.438=386
第4年折舊後價值881-386=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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