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債權人 鄭元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智皓 、 蔡佩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未清償房屋租押金新台幣34,000元,水電費與房屋毀損維修費新台幣8,000元,則請求標的新台幣43,000元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水電費、房屋毀損維修費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張智皓、蔡佩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