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53號原告達力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芳儀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王仲軒 律師被告澄田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