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7年5月28日死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又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中國大陸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此亦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已故退除役官兵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民國87年5月2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87年度家催字第
305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於民國87年9月3日刊登報紙,期限分別於88年9月2日(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89年3月2日(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代墊水費、更換鑰匙費、地價稅、電費及管理費共計新台幣24,021元,惟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並非現金,無法直接清償上開債務,而須經換價為金錢後,始得清償上開債務,為此聲請許可變賣上開土地及建物等語。
三、經查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87年度家催字第305號民事裁定、報紙、單身亡故榮民明細分類帳、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意旨,其聲請許可變賣上開土地及建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地號為0000-0000,面積5,4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4638分之2412。
建物: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建號為00000-000,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2,層次為11層,面積79.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為7.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