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雅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168號),本院(原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4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夫妻,詎被告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105年2月上旬某日起,與 陳韋豪 (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現居地,以每週一次之頻率,共發生性交行為1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