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科棣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科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科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7日│105年3月21日至105年5月││││6日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897號│204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1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19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10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1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19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31日│105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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