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四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融洽,並育有四女 張雅蘋張安妮張湘怡張詩婷 ,不料被告乙○○竟於七十二年四月八日因細故即離家出走,原告於七十二年欲對被告提出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但被告經親友勸告,於七十七年八月間返家,原告隨即同意撤銷告訴,張安妮還有去作證,不料被告又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再次離家,之後經親友多次勸說均拒絕返家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被告多年來不但拒絕履行與原告之同居義務,對於家庭生活費用與子女教育費用多年來並未支付一分一毫。又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原告因工作意外受傷,經診斷後因頭部受傷造成雙耳中度重聽,無法再繼續原先貨運工作,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原告再因受傷後為經濟來源及子女教育費用憂心而身心俱疲,導致引發急性肝炎住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原告因身體不適經診斷後為冠狀動脈心臟病,需住院開刀,在原告三次住院期間,被告不曾出面探視或表達慰問之意,同居人與家庭遭此巨變,被告仍不聞不問,可見被告存心拋夫棄女,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里長證明書、申請書、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一件,診斷證明書三份,並聲請訊問證人張詩婷、張雅蘋、張安妮。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六十三年一月四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後育有四名子女張雅蘋、張安妮、張湘怡、張詩婷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一件為證,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曾於七十二年四月八日因細故即離家出走,原告於七十二年欲對被告提出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但被告經親友勸告,於七十七年八月間返家,原告隨即同意撤銷告訴,張安妮有去作證等情,亦據原告提出里長證明書、申請書為證,且經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張安妮到庭證稱屬實,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離家迄今對於原告及子女不聞不問等情,亦據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張雅蘋到庭證稱「不知道媽媽在何處,我國小就沒有看到她,我母親從沒有回來看過我們,我母親也沒有去學校探視過我」等語;證人張詩婷到庭證稱「不知道媽媽在何處,我母親在我三、四歲時就離家,我對她沒有印象,媽媽不曾來看過我們,也不曾到學校探視過我」等語;證人張安妮到庭證稱「不知道媽媽在何處,我印象中我母親曾打過一次電話回家,我們從未回外婆家,因為我外婆及媽媽對我們不曾聞問過,..我媽媽也沒有去學校看過我,媽媽過年過節也不曾回家」等語,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為真實。再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因工作意外受傷、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急性肝炎住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因冠狀動脈心臟病住院開刀,在原告三次住院期間,被告不曾出面探視或表達慰問之意等情,固據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三份、殘障手冊影本為證,惟原告亦自承被告並不知情所以未來探視,故此部分尚難認係被告惡意不來看原告,但應可認定被告皆未曾對原告及子女聞問,從而完全不知原告生病之事實。
三、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兩造於六十三年一月四日結婚,惟七十二年間被告即離家,雖七十七年八月間被告曾經返家與原告同居,惟事隔二月,被告又因細故離家出走迄今長達十四年,期間完全未曾回家過,至今仍無復合之跡象,甚至原告在分居期間曾因受傷或重病而住院三次,被告因完全未曾聞問而不知原告住院,綜觀兩造長達二十八年之婚姻,真正同居之時間僅有九年時間,其餘時間均分居各自生活,兩造間完全形同陌路,被告甚至不曾探視四名子女,將四名子女丟給原告一人獨自照顧,足見兩造之婚姻在不論在主觀上或客觀上皆已出現破綻達名存實亡之地步。兩造間既已無情愛,維繫兩造婚姻關係之互信基礎蕩然無存,兩造間婚姻關係所出現之重大破綻顯然可見,且無回復之希望,自堪認係足以使兩造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訴請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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