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四號
原告金杉國際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蔡碧珠 送達代收人李土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甄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甄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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