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五八二八號
原告瑋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騰 被告洪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亮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一九樓之三,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