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0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黃金泰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5年11月8日下午5時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