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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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2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林志淵 游芳瑜 陳有延 顏孝辰被告 楊昌盛
曾進興
楊再旺 楊再發楊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 劉楊玉梅 、債務人楊昌盛就被繼承人 楊財源 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土地及建物,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5至7所示存款,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原告主張:被告楊昌盛(以下單一被告均僅稱姓名,合稱被告)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35,539元及利息、違約金,嗣雖取得本院96年度執字第78864號債權憑證、108年度司執字第110705號債權憑證,惟楊昌盛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被告均係被繼承人楊財源之繼承人,其遺有附表一編號1-7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而由渠等公同共有,楊昌盛既無資力,又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楊昌盛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被告就楊財源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丙、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丁、本院判斷:
壹、原告主張楊昌盛積欠335,5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楊財源歿於105年11月17日,全部遺產即系爭遺產,繼承人為被告而由渠等公同共有(訴外人即繼承人 曾慶 和拋棄繼承),應繼分各為5分之1,楊昌盛已陷於無資力,又怠於行使民法第1164條第1項前段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有本院96年度執字第78864號、108年度司執字110705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信為實。
貳、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242條前段、第830條第1項分有明文。
楊昌盛積欠原告上揭債務,且已陷於無資力,並就系爭遺產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而附表一編號1-7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繼承人間定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是原告代位分割之請求,就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部分,依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對楊昌盛部分之請求,因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雖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然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是原告此部分訴訟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丙、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就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債務人楊昌盛就楊財源所遺附表一編號1-4土地及建物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5-7存款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核屬無由,應予駁回。
丁、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共有物分割訴訟因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程序上本即應由全體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代位人)參與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又原告本件一部勝訴,因其與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各因本件訴訟受有利益,故訴訟費用應由渠等依附表三比例分擔,始為公允。
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一編號種類土地坐落或門牌號碼或存款銀行權利範圍、存款數額(新臺幣)1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佔地面積79.65㎡公同共有1/6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佔地面積160.80㎡公同共有1/393建物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公同共有1/14建物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公同共有1/15存款合作金庫33,394元6存款合作金庫500,000元7存款郵局844元附表二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楊昌盛5分之12曾進興5分之13楊再旺5分之14楊再發5分之15劉楊玉梅5分之1附表三編號訴訟費用負擔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原告5分之12曾進興5分之13楊再旺5分之14楊再發5分之15劉楊玉梅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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