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 張信發
一、上列上訴人張信發與被上訴人 林進聰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價額新臺幣(下同)四萬元及懸掛布條等。
二、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關於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四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1,500元;另有關命上訴人拆除布條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一審徵收裁判費三千元,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上訴費共6,000元(1,500+4,500=6,000),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