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3號原告 歐陽啟明 被告 黃紅霏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參。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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