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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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77號原告 洪秝溶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8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83頁),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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