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8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李文甲 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 廖士閔
蕭福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561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8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於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之簽名。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5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又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李文甲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561號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惟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僅由聲請人委任之律師李淑女蓋章,聲請人僅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列印其姓名,並未簽名,核屬前述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