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傅凡軒 被告 孫國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