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黃希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2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8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478萬元②795萬元,第①債權自民國108年1月22日起每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外換約,第②債權借款期限至137年11月22日。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4,831,576元②7,393,7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抵押貸款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太平區新興段20-2596.01全部2臺中太平區新興段20-2615.37全部3臺中太平區新興段20447.3825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79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停車空間、住宅、鋼筋混凝土造、四層1層:75.532層:73.513層:70.174層:58.72地下一層:86.16合計:364.09陽台:12.44全部臺中市○○區○○街00號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780建號,671.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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