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皓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馥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皓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