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莊清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候勃有海歷企業公司簽發,以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金額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票號BL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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