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0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15日起至122年1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2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2年12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8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87,04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4月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26│台南市北區公│台南市北│13層樓房│54│54│平│全│││27│園路591之○○○區○○段│鋼筋混凝│.1│.1│方│││││號6樓之9│501地號│土造│3│3│公││││││││││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271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27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