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聲請人丙○○
38號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6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從而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次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故法院為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時,僅就本票形式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於實體上之爭執,為裁定之法院無從予以審究,是以法院為裁定時,僅就本票票面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如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票據上之簽名係為發票行為者,始得認為共同發票人。經查,依系爭本票之形式記載觀之,發票人為乙○○,相對人甲○○○僅係背書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以甲○○○為相對人,並請求其一併給付票款,依前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詎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6紙,其竟均請求自發票日起算之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之票款其中編號008之本票,其發票日載為民國96年4月31日,惟該月並無31日,依當事人真意,以該月末日為發票日,併此敍明;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025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經改寫,惟並未於改寫處簽章,即視為未改寫,應以原記載之日期為發票日,亦併此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5年9月30日│10,000元│95年10月30日│876104│├──┼──────┼─────┼───────┼────┤│002│95年10月30日│10,000元│95年11月30日│876106│├──┼──────┼─────┼───────┼────┤│003│95年11月30日│10,000元│95年12月31日│876107│├──┼──────┼─────┼───────┼────┤│004│95年12月31日│10,000元│96年1月31日│876108│├──┼──────┼─────┼───────┼────┤│005│96年1月31日│10,000元│96年2月28日│876109│├──┼──────┼─────┼───────┼────┤│006│96年2月28日│10,000元│96年3月31日│876110│├──┼──────┼─────┼───────┼────┤│007│96年3月31日│10,000元│96年4月30日│876111│├──┼──────┼─────┼───────┼────┤│008│96年4月30日│10,000元│96年5月30日│876112│││(該月無31日)││││├──┼──────┼─────┼───────┼────┤│009│96年5月30日│10,000元│96年6月30日│876113│├──┼──────┼─────┼───────┼────┤│010│96年6月30日│10,000元│96年7月31日│876114│├──┼──────┼─────┼───────┼────┤│011│96年7月30日│10,000元│96年8月31日│876115│├──┼──────┼─────┼───────┼────┤│012│96年8月31日│10,000元│96年9月30日│876116│├──┼──────┼─────┼───────┼────┤│013│96年9月30日│10,000元│96年10月31日│876117│├──┼──────┼─────┼───────┼────┤│014│96年10月31日│10,000元│96年11月30日│876118│├──┼──────┼─────┼───────┼────┤│015│96年11月30日│10,000元│96年12月31日│876119│├──┼──────┼─────┼───────┼────┤│016│96年12月31日│10,000元│97年1月31日│876120│├──┼──────┼─────┼───────┼────┤│017│97年1月31日│10,000元│97年2月28日│876121│├──┼──────┼─────┼───────┼────┤│018│97年2月28日│10,000元│97年3月31日│876122│├──┼──────┼─────┼───────┼────┤│019│97年3月31日│10,000元│97年4月30日│876123│├──┼──────┼─────┼───────┼────┤│020│97年4月30日│10,000元│97年5月31日│876124│├──┼──────┼─────┼───────┼────┤│021│97年5月31日│10,000元│97年6月30日│876125│├──┼──────┼─────┼───────┼────┤│022│97年6月30日│10,000元│97年7月31日│876177│├──┼──────┼─────┼───────┼────┤│023│97年7月30日│10,000元│97年8月31日│876178│├──┼──────┼─────┼───────┼────┤│024│97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9月30日│876176│├──┼──────┼─────┼───────┼────┤│025│97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10月31日│876179│├──┼──────┼─────┼───────┼────┤│026│97年10月31日│10,000元│97年11月30日│87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