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收買股票價格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87號聲請人 翁冠文
吳美慧 余健一 翁冠雄 王星翰 周弘奇 周智仁 周弘儒 孫明輝 黃淑芬 翁媚香 李寶釵 盧朝光 呂芳華 戴學瑞 陳宏達 陳宏信 蔡宜蓁 陳舒萍 謝易誠 謝易穎 謝文鎧 蘇姿玉 林瑞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聲請人應各自繳納之聲請費用如附表所示,扣除聲請人已繳納新台幣(下同)5,000元後,本件尚欠4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聲請人│股數│費用(新台幣)│├─┼─────┼───────┼───────┤│1│翁冠文│38,016股│2,000元│├─┼─────┼───────┼───────┤│2│吳美慧│331,369股│3,000元│├─┼─────┼───────┼───────┤│3│余健一│482,169股│3,000元│├─┼─────┼───────┼───────┤│4│翁冠雄│31,680股│2,000元│├─┼─────┼───────┼───────┤│5│王星翰│275,616股│3,000元│├─┼─────┼───────┼───────┤│6│周弘奇│46,200股│2,000元│├─┼─────┼───────┼───────┤│7│周智仁│38,016股│2,000元│├─┼─────┼───────┼───────┤│8│周弘儒│44,880股│2,000元│├─┼─────┼───────┼───────┤│9│孫明輝│5,500股│1,000元│├─┼─────┼───────┼───────┤│10│黃淑芬│5,500股│1,000元│├─┼─────┼───────┼───────┤│11│翁媚香│132,000股│2,000元│├─┼─────┼───────┼───────┤│12│李寶釵│5,500股│1,000元│├─┼─────┼───────┼───────┤│13│盧朝光│59,400股│2,000元│├─┼─────┼───────┼───────┤│14│呂芳華│25,344股│2,000元│├─┼─────┼───────┼───────┤│15│戴學瑞│6,600股│1,000元│├─┼─────┼───────┼───────┤│16│陳宏達│77,000股│2,000元│├─┼─────┼───────┼───────┤│17│陳宏信│75,000股│2,000元│├─┼─────┼───────┼───────┤│18│蔡宜蓁│190,000股│3,000元│├─┼─────┼───────┼───────┤│19│陳舒萍│11,000股│1,000元│├─┼─────┼───────┼───────┤│20│ 謝易諴 │39,600股│2,000元│├─┼─────┼───────┼───────┤│21│謝易穎│39,600股│2,000元│├─┼─────┼───────┼───────┤│22│謝文鎧│24,340股│2,000元│├─┼─────┼───────┼───────┤│23│蘇姿玉│26,400股│2,000元│├─┼─────┼───────┼───────┤│24│林瑞婷│15,840股│2,000元│└─┴─────┴───────┴───────┘備註:聲請人主張收購股價價格乘以股數,計算本件標的價額,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各別之聲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