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之一部即新臺幣(下同)755,562元本金自民國92年8月14日起至100年1月4日止之利息,提出異議,是就該異議部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55,357元【計算式:755,562元×(7+140/365+4/365)×11.73%】,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6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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