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秋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培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培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培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璟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