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債務人 夏麗蘭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提出債務人戶籍與居所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戶籍與居所不符之原因。
2.自103年8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自103年8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4.債務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債務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除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外有無領取房租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應受扶養人 吳箏 、 吳翟 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8.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