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