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 律師
魏千峰 律師 林俊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67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