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丞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丞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丞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附表編號1、3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102年1月2日」、「101年12月17日至101年12月23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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