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59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范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柒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計付 陸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