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信固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護將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44,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55,91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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