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郭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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