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連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