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264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