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乃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2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 陳乃維業 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本件既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