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張玉純 被告 鄭世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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